失地农民保险科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一、服务对象
银川市地区(不含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失地农民。
二、服务内容
1、参保资格认定和参保人员信息登记、管理。
2、保险费收缴和《养老保险手册》发放。
3、待遇审核及养老金发放。
4、个人账户基金退领。
三、服务标准
1、热情接待办事人员,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文件等政策规定解答问询、办理业务。
2、认真执行《银川市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若干规定及我局规定的效能制度。
3、按工作程序及时办理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待遇计发、个人账户退保等手续,不推诿、不拖延,让参保人满意。
四、办理程序及内容
1、参保办理程序
(1) 申报及初审。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三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到所属村(居)委会填写《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申请参保登记,属于集体单位成员的到集体单位申请登记。《申请登记表》上贴本人照片、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所属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表》内容和参保资格进行初审,然后将参保人员名单在村(居)委会、单位办公场所公示七天无异议后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并将《申请登记表》及征地证明材料复印件、《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送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
(2)复核。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登记表》内容及征地证明材料、《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进行复核,加具意见并盖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公章后,将材料一并报送辖区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开发区管委会所属神州、中苑、西苑公司报管委会人事劳动局审核。
(3)审核。辖区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在审核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提供已征地农转非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在《申请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盖公章报市社保局失地农民保险科经办窗口。
(4)办理。失地农民保险科经办窗口受理核实无误后为参保人建立信息登记。如果个人保险费用当场能一次性交清,即打印缴费票据,参保人凭委收银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缴费凭证》领取《养老保险手册》。经办人员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
2、保险费收缴和《养老保险手册》发放
根据《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银政发[2006]23号)文件规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个人到失地农民保险科缴费窗口缴纳保险费用,工作人员根据规定确定参保人应缴保险费用并打印《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参保人一次性缴清保险费用后凭《缴费凭证》领取《养老保险手册》。
集体组织办理参保手续,必须按要求填写《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明确个人缴费和集体补贴金额,并加盖公章。受理工作人员核定应缴保险费金额并出具缴费结算单和《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凭证》,集体组织在一次性缴清保险费用后凭《缴费凭证》集体领取《养老保险手册》再予以个人发放。
没有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参保人员本人应继续按年度缴纳保险费用(财政不予补贴)。
3、待遇审核及养老金发放
根据《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银政发[2006]23号)文件,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失地农民保险科工作人员依据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进行待遇审核,制定养老金发放名册,委托银行或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发放时间为每月20日之前。养老金存折由辖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或集体经济组织发到个人手中。保险待遇从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次月起按时足额发放。
凡参保险人员,在死亡后,家属应立即向失地农民保险科申报,办理停保手续。多领取养老金必须予以退还,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4、个人账户基金退领
(1)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出国定居,由本人或委托人持定居证明到农保经办窗口填写《退保申请表》,经核定后其个人账户基金本息返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的,由继承人持户口薄、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到失地农民保险科经办窗口填写《退保申请表》,经办人员对继承人身份进行核实后,将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本息返还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由继承人持户口薄、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到失地农民保险科经办窗口填写《退保申请表》,经办人员对继承人身份进行核实后,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扣减已享受各项费用后余额返还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参保人员跨地区就业、定居、个人账户转移或退还由个人自愿选择。
(4)参保人员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账户进行划转。未参保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返还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依据的法律及文件政策
本科室业务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开展运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自治区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万案》(宁政发〔1995〕113号)、《自治区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宁人劳险字〔1996〕176号)、《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暂性办法》(宁政发〔1998〕93号)、《自治区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6]81号);
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6]23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民政局 土地储备中心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办发[2006]26号);
5、国务院、劳动保障部、区政府、区人事劳动厅、市政府颁布、出台的其他法律、法规。
六、处罚措施及监督投诉渠道
对违反《实施细则》,可向局长、科长、局督办室投诉。经调查属实,按《银川市社保局工作过错过时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处理。
失地农民保险科电话:6073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