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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结算科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一、服务对象
  国有、集体、三资、私营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④城镇个体工商户(按月结算户)

二、服务内容

①办理参保职工增加、减少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缴费基数的核定、录入;个人账户基金的转移、退领;档案审核。
  三、服务标准
  1
参保单位办理职工增加所需手续:

①《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新参保人员填写,一式两份)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加申报表》(一式两份)

《劳动合同书》(经劳动部门备案)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参保单位必须为全部在职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持相关手续到银川市社保局基金结算科审核、办理职工增加。从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调入企业的,在办理增加手续时,应当提供人事档案;从外省市县调入的,持《个人账户清单》和《转移情况表》,个人账户基金转入后,办理增加手续,业务人员自受理后应在5日之内办完相关手续。
  
2、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减少所需手续: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减少申报表》(一式两份)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证明书(由劳动部门出具)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业务人员自受理后应在5日之内办完相关手续。
3
、缴费基数的审核和录入

参保单位应于每年4月份按照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银川市社保局将在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范围内进行核定,业务员自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
  4、个人账户情况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宁夏养老保险语音查询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社险字[2006]30号),从2007年起不再统一打印发放个人账户清单,参保个人可使用宁夏养老保险语音查询热线6188666了解个人账户的情况。

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本市内调动的,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跨省市调动的,须由参保单位持(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接收地社保机构函(包括单位全称、开户银行、账户、邮编),到银川市社保局基金结算科办理基金转移及相关手续。欠费单位,必须补清基金后,方可转移。业务人员自受理后应在5日之内办完相关手续。
  6、退领个人账户储存额

农民籍的从业人员回原籍务农的,本人自愿一次性结清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应持(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农民工本人书面申请,(3)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4)单位的证明,到银川市社保局基金结算科办理退领个人账户手续,业务人员自受理后应在5日之内办完相关手续。

职工死亡的,参保单位应持(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死亡证明,到银川市社保局基金结算科办理一次性退领个人账户手续,业务人员自受理后应在5日之内办完相关手续。

四、落实措施及责任人、投诉渠道
  对违反《实施细则》的行为,可向局长、科长反映。经调查属实,按《银川市社保局工作过错过时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处理。
  五、工作的法律政策依据
  本科室业务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开展运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4、《宁夏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宁政发[1995]113号)、《实施细则》(宁人劳险字[1996176号)、《宁夏城镇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宁政发[199893号);
  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6、国务院、劳动保障部、区政府、区人事劳动厅、市政府颁布、出台的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结算科:607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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