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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服务科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一、服务对象
1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2、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养老保险的接续。

3、区市各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职工托管档案后,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

4各行业统筹职工流动到社会后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

二、服务内容

1、负责银川市下岗流动人员、自由从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

2、负责新办养老保险人员(有原始档案、应保漏保的)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

3、负责欠缴养老保险基金人员应缴滞纳金的计算及收缴工作。

4、为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人员打印历年个人帐户清单。

5、负责银川市下岗流动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挂失补办工作。

6、负责欠缴养老保险基金人员申请中断缴费义务手续的办理。

7、负责区、市职业介绍中心和人才交流中心档案托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转出手续的办理。

8、负责区、市职业介绍中心和人才交流中心档案托管人员一次性退领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手续办理。(在职死亡、出国定居)

9、负责办理区、市职业介绍中心和人才交流中心符合退休条件的档案托管人员减员手续, 结清养老保险费用,转入养老待遇审核科核算待遇。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服务标准

加强作风建设,积极开展“三优文明”窗口建设,加强自身素质修养,转变工作作风,优化服务环境,强化服务意识,尽量简便办事程序,提高效率,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严格执行市委提出的“五条禁令”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优化发展环境的“六个不准”。

四、落实措施及责任人、投诉渠道

对违反《实施细则》的行为,可向局长、科长、局督办室投诉。经调查属实,按《市社保局工作过铅过时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处理。
   
五、工作的法律政策依据
   
本科室业务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开展运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宁社劳发[20063号)、《宁夏城镇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宁政发[199893号);

4、国务院、劳动保障部、区政府、区人事劳动厅、市政府颁布、出台的其他法律、法规。

个人缴费科电话:602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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