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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审核科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一、服务对象:

城镇各类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各个人及离退休人员

二、服务内容

1、离退休待遇审核、计发;

2、离退休人员丧葬抚恤待遇计发;

3、  离退休人员养老镜调整增加;

4、 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邮寄发放;

5、破产、倒闭、解体等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接收安置;

三、服务标准

1. 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投资环境,推动“两个最适宜”城市建设的目标任务,严格执行市委提出的“五条禁令”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优化发展环境的“六个不准”要求,积极开展“三优文明”窗口建设和“六个一点”活动。

2. 坚持使用社会保险系统文明用语,热情接待办事人员,及时办理各项待遇的审核、计发手续,不推诿,不拖延,做到让办事人员满意。

3. 认真执行《银川市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若干规定,特别是AB岗工作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

4. 保证按时足额拨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做到让离退休人员满意。

四、办事程序及具备资料(条件)、时限要求

(一)退休办理程序

1.缴费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缴费单位汇总填报;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档案托管单位负责填报。在办退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30日内,由申报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后出示拟办退休人员公示通知书,7日后,持出示通知书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填报《缴费人员减少申报表》、《退休人员增加申报表》、《退休审批表》;

2)提供缴费个人档案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

3)相关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手册》中粘贴的个人帐户清单必须由缴费个人签章。

办理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做出的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政策规定,通过计算机填制《基本养老金计算表》,并打印在《退休审批表》背面。加盖业务经办人印章,在《手册》上加盖“办理退休”的印鉴;

3.根据《退休审批表》、《基本养老金计算表》的有关信息,由申报单位填写《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登记表》,经审核无误并缴纳退休人员档案托管费后,持相关手续,到待遇审核科加盖“养老金核定专用章”的印鉴;

4.对每年13月份办退休的人员,待4月份社平工资公布后,重新计算待遇,并予以补发。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支付办理程序

1.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缴费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社区服务机构应在7日内及时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填报《离退休人员减少申报表》、《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支付审批表》;

2.提供公安司法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单,在家中去世并土葬的,须提供街道、乡政府以上出具的有效死亡证明及当地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

3.社保经办机构依据上述材料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计算丧抚费等待遇,经社保经办机构领导审核批准后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三)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暂停恢复办理程序

根据劳社厅发〔20018号、银劳发〔20002号等文件规定,对离退休人员建立年度登记制度,在调查和履行年度登记中发现失踪、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以上的,由单位向我局申报,暂停发其离退休待遇;经调查核实后,确认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养老金。

(四)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调整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参保的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并报劳动保障厅复核审批后办理。

以上(一)至(四)项工作,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不对缴费个人办理。当办事人员提供资料不全时,业务经办人员要耐心解释,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的名称、项目及相关要求,并在约定时间给予办理。对符合退休条件应立即予以办理,以保证退休次月按时享受待遇。

(五)拨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每月结算完成后,次月5日前将上月新增退休人员的信息以软盘的形式转送代发银行或邮局制作存折;次月十三日通过财务科将应付养老金准确、及时拨付代发银行或邮局,确保15日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五、告知的法律政策依据

除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劳动工资法规外,执行依据为国发〔200538号、宁政发〔200681号、宁政办发〔2006126号、宁政发〔1995113号、宁人劳(险)字〔1996176号、宁政发〔199862号、宁政发〔199893号及自治区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银川市政府和市劳动局文件。

六、处罚措施及监督投诉渠道

属于违反政策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的,除责令纠正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违反政策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的,除责任者本人调离本岗工作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待遇审核科电话:607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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