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登记科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一、 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号令)
二、 服务范围和标准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谋职业者、非公薪收入者以及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按业务规章和流程办事。对待办事人员,要态度和气,耐心解答,做到不推诿、不扯皮,提倡讲社会保险系统文明用语。
三、 业务受理程序
1、单位开户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要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员平光黑白照片(三张)和身份证复印件(两张);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缴费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加表》。
2、单位变更登记:缴费单位有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30日内要申请办理变更手续:⑴单位名称;⑵住所或住址;⑶法定代表或负责人;⑷单位类型;⑸组织机构统一代码;⑹主管部门;⑺隶属关系;⑻开户银行及账号;⑼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单位注销登记:缴费单位发生破产、兼并、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在3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4、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提供以下资料:
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⑵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两张)、平光黑白照片(三张)、学历证、职称证书;
⑶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加表》;
⑷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 审批时限
坚持政务公开制度,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险登记。
五、 审核发证
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登记标准的,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参保人员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六、 年检
《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制度和换证制度。验证与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相结合,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基数的同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社会保险登记科工作人员按规定审核并验证签章。
七、 责任
初审岗位责任人:社会保险登记科工作人员
复审岗位责任人:社会保险登记科科长
审定岗位责任人:社保局主管副局长
登记科电话:6026231